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名份,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经常遇到的一个概念,有些人把它看得非常重要,不惜一切也要争取到相应的名份。而有些人却对此极为漠然、淡然,不置可否、极不重视。特别是现代,在一些同居关系的男女之间,甚至冠冕堂皇的公开宣称,只求感情的真实,不讲名份的有无。这实际上陷入了一个法律上的误区。从而也在现实生活中,常出现很多当事人因权利的缺失,而导致个人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悲剧。这不能不引起我们高度的重视。
那么什么是名分呢?它究竟代表的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?我们说,名份的背后隐含的是一种法律关系。是得到一定社会的政治法律制度的强力支持、由法律界定、以国家强制力保护的当事人之间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。此种法律关系事关重大,绝不可淡然视之!
关于名份之说,最具代表性的莫过于孔子和其学生子路的一段对话。此对话出于论语。子路篇第十三。第三章,内容如下:子路曰:“卫君待子而为政,子将奚先?”子曰:“必先正其名乎!”子路曰:“有是哉,子之迂也!奚其正?”子曰:“野哉由也!君子于其所不知,盖阙如也。名不正则言不顺,言不顺则事不成,事不成则礼乐不兴、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,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。故君子名必可言也,言之必可行也。君子于其言,无所苟而已矣。”也就是说,做事必先正其名,名份不正,道理就讲不通,道理讲不通,事情就做不成,事情做不成,相应的法律制度就无法维持,法律制度难于维持则刑罚就不公平,刑法不公平则老百姓就不知该如何行事。所以,做事的人必须先正其名份,这样才能使道理讲得通,道理不仅要能讲得通,还必须能够行得通,所以,君子对于自己的言行,是必须要非常认真负责,而决不会马马虎虎对待的。
从上面孔子的言论中,我们不难看出,名份在做人做事的过程中,处于举足轻重的重要位置。而在现代,正如前之所述,真正隐藏在名份背后的,是社会的政治法律制度,是特定的社会秩序,是国家用强制力保护的对权利义务的界定。所以说,名份是对当事人至关重要的法律保障,有着极为重要的实质性内容,而决不是可有可无的虚名、浮名。
设若一对夫妻,出于某种原因,把自己的子女送与他人收养,收养关系一经法律认可,即宣告成立。而此时,具有血缘关系的亲子关系即自行解除,亲生父母和其子女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就不复存在,也就是说,原有的父母子女关系中的监护与被监护、相互间的抚养与赡养、以及遗产的相互继承等等关系,都随亲子关系的解除而自行中断。即便送养者与收养者在日后的生活中建立了深厚的友谊,把该子女相约为共同的子女。但在法律意义上,该子女也只有一种亲子关系存在,即只和其养父母具有法律明确界定的权利义务关系,而和其亲生父母之间则不存在这种关系。若其养父母和生父母之间对该子女就相关问题曾做出过某种约定、协议等,一旦发生纠葛,则适用相应的民事法律规范来进行调整,不属于婚姻家庭法律调整的范畴。
由此可见,尽管该子女和自己的生身父母具有自然意义上的血缘关系,是一种自然法定的亲子关系。但送养关系一经成立,并被法律所认可... -->>
名份,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经常遇到的一个概念,有些人把它看得非常重要,不惜一切也要争取到相应的名份。而有些人却对此极为漠然、淡然,不置可否、极不重视。特别是现代,在一些同居关系的男女之间,甚至冠冕堂皇的公开宣称,只求感情的真实,不讲名份的有无。这实际上陷入了一个法律上的误区。从而也在现实生活中,常出现很多当事人因权利的缺失,而导致个人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悲剧。这不能不引起我们高度的重视。
那么什么是名分呢?它究竟代表的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?我们说,名份的背后隐含的是一种法律关系。是得到一定社会的政治法律制度的强力支持、由法律界定、以国家强制力保护的当事人之间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。此种法律关系事关重大,绝不可淡然视之!
关于名份之说,最具代表性的莫过于孔子和其学生子路的一段对话。此对话出于论语。子路篇第十三。第三章,内容如下:子路曰:“卫君待子而为政,子将奚先?”子曰:“必先正其名乎!”子路曰:“有是哉,子之迂也!奚其正?”子曰:“野哉由也!君子于其所不知,盖阙如也。名不正则言不顺,言不顺则事不成,事不成则礼乐不兴、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,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。故君子名必可言也,言之必可行也。君子于其言,无所苟而已矣。”也就是说,做事必先正其名,名份不正,道理就讲不通,道理讲不通,事情就做不成,事情做不成,相应的法律制度就无法维持,法律制度难于维持则刑罚就不公平,刑法不公平则老百姓就不知该如何行事。所以,做事的人必须先正其名份,这样才能使道理讲得通,道理不仅要能讲得通,还必须能够行得通,所以,君子对于自己的言行,是必须要非常认真负责,而决不会马马虎虎对待的。
从上面孔子的言论中,我们不难看出,名份在做人做事的过程中,处于举足轻重的重要位置。而在现代,正如前之所述,真正隐藏在名份背后的,是社会的政治法律制度,是特定的社会秩序,是国家用强制力保护的对权利义务的界定。所以说,名份是对当事人至关重要的法律保障,有着极为重要的实质性内容,而决不是可有可无的虚名、浮名。
设若一对夫妻,出于某种原因,把自己的子女送与他人收养,收养关系一经法律认可,即宣告成立。而此时,具有血缘关系的亲子关系即自行解除,亲生父母和其子女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就不复存在,也就是说,原有的父母子女关系中的监护与被监护、相互间的抚养与赡养、以及遗产的相互继承等等关系,都随亲子关系的解除而自行中断。即便送养者与收养者在日后的生活中建立了深厚的友谊,把该子女相约为共同的子女。但在法律意义上,该子女也只有一种亲子关系存在,即只和其养父母具有法律明确界定的权利义务关系,而和其亲生父母之间则不存在这种关系。若其养父母和生父母之间对该子女就相关问题曾做出过某种约定、协议等,一旦发生纠葛,则适用相应的民事法律规范来进行调整,不属于婚姻家庭法律调整的范畴。
由此可见,尽管该子女和自己的生身父母具有自然意义上的血缘关系,是一种自然法定的亲子关系。但送养关系一经成立,并被法律所认可... -->>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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