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者。
3、寡妇
“寡妇”一词英文为widow,来自拉丁语vidua,意即“被剥夺”[11](p.25)。从词源即可理解,“寡妇”的意义不是私人的或表示感情的,而是社会性的;成为“寡妇”不仅意味着失去丈夫,同时也意味着被剥夺了法律代言人、经济手段和社会地位。在中世纪的西欧,男子失去配偶后仍然能够控制他的经济,维持他的法律地位和社会地位[11](p.26),仍然能够照原样生活。妇女就不同了,当她们面临“被剥夺”的境遇时,通常只能选择住进修道院。
首先,是为了摆脱家族亲属和领主对其财产的索求。在中世纪的西欧,寡妇阶段通常被认为是贵族妇女最有势力的时期,不仅因为这时她开始得到法律自治的机会,而且因为她可以拥有大量财产。她们拥有的财产主要是晨婚礼金(dos)和嫁妆(dowry)。晨婚礼金是新婚翌晨丈夫指定由妻子继承的财产。在某种程度上,她保留这份财产就是为了日后寡居时享用。妻子结婚次数越多,这笔财产的数量也越多[12](p.161)。嫁妆是结婚时娘家指定给新娘的财产。此外,妻子还可能多寡不等地获得一些遗产。总之,作为继承人,贵族寡妇会得到大量财产,包括耕地、房屋、储藏室、庄园、磨房等。中世纪很多教会著作和律法都涉及到寡妇的财产处置问题。如8世纪比德的《英国教会史》中记载,如妻子改嫁,则所继承的土地应归还丈夫家族。11世纪克努特法俗人之律第73,73a条规定:寡妇守寡不满一年改嫁,则从前夫所得财产及晨婚礼金被没收,土地及其他财产均由(前夫)最近的族人继承[13](pp.40~41)。然而,即使寡妇不改嫁,他人对其财产仍会产生觊觎之心,亲属或领主骗取寡妇财产的事件时有发生,他们最常用的计谋就是建议寡妇再婚。例如,12世纪时克莱蒙特的封臣埃夫拉尔的妻子成为寡妇之后,埃夫拉尔的继母就是采取建议她再婚的方式,企图占有她的财产[6](p.99)。但是如果寡妇捐赠财产进入修道院,便可以摆脱这些觊觎者。如果她们创立一所修道院并自任院长,那就不仅可以亲自管理继承来的财产,还能收到大量财产捐赠。
其次,是为了保证长子之外的孩子的继承权不受侵犯。丈夫逝世后可能留下一群孩子,其中可能有些尚未成年,甚至还有婴儿。长子无须寡妇操心,上一级领主自会对其实行监护;即使由母亲监护,最终控制权仍然掌握在上一级领主手中,婚姻权也由他行使或出售;所以寡妇很少操心长子的抚养问题。但是其他孩子必须由她抚养。如果寡妇再婚,后夫很可能侵占其财产,使其他孩子的继承权得不到保障。许多丈夫生前即对此表示担心,并且提前有所安排。例如1442年,吉伯特-雷尼爵士将其所有动产赠给妻子玛格丽特,但是规定“我死后,她必须宣誓贞洁,否则她只继承其中的1/3”[14](p.49)。他并不打算阻止妻子再婚,而是一心维护自己孩子的继承权不受侵犯。所以,寡妇进入修女院经常是为了保护长子之外其他孩子的继承权。
再次,是响应基督教对寡妇贞洁的宣传。在中世纪的西欧,贞洁的寡妇生活被认为是仅次于童贞的理想,是一种“第二童贞”。这种观念受到基督教会的大力宣传和赞扬,早期教父吉罗姆和安布罗斯等就极力推崇不受再婚诱惑的寡妇。基督教认为,贞洁的寡妇有特殊的祈祷力量,寡妇越贞洁越有人请她祈祷,而实现贞洁理想最好的方式就是进入修道院修行。教会就是利用这种精神控制方式,使自己最终成为贵族寡妇财产的受益者。例如墨洛温王朝时期,为逃脱国王为寡妇里科蒂德(Rictrude)安排的再婚计划,高卢主教旺帮助她进入修道院[15](p.43)。而且,贞洁的寡妇进入修道院也会为修道院带来更多的财产捐赠,无论是教会还是寡妇本人都能受益。因此,动员寡妇进入修道院也经常是教会聚敛财富的一种手段,在盎格鲁—撒克逊时期的英国、中世纪时期的意大利南部、中世纪晚期的佛罗伦萨和16世纪的西班牙,都可以为此找到例证[16](p.20)。
最后,有些贵族寡妇是为寻求一个安全的住所。在中世纪的西欧,某些法律规定了寡妇的住所问题。例如在苏塞克斯,当地法律允许寡妇在家中继续居住。而在普通法下,无论寡妇拥有多少土地财产,只允许她在居所住40天,40天后必须离开[17](p.91)。因此她们必须另寻安全居所,而修道院通常是她们理想的安全所在。住在修道院不仅可以躲避财产觊觎者和求婚者,而且像进入修道院的贵族妻子一样,她们可以把这个安全住所当作度过余生的养老之地。
最后,有些贵族寡妇是为寻求一个安全的住所。在中世纪的西欧,某些法律规定了寡妇的住所问题。例如在苏塞克斯,当地法律允许寡妇在家中继续居住。而在普通法下,无论寡妇拥有多少土地财产,只允许她在居所住40天,40天后必须离开[17](p.91)。因此她们必须另寻安全居所,而修道院通常是她们理想的安全所在。住在修道院不仅可以躲避财产觊觎者和求婚者,而且像进入修道院的贵族妻子一样,她们可以把这个安全住所当作度过余生的养老之地。
最后,有些贵族寡妇是为寻求一个安全的住所。在中世纪的西欧,某些法律规定了寡妇的住所问题。例如在苏塞克斯,当地法律允许寡妇在家中继续居住。而在普通法下,无论寡妇拥有多少土地财产,只允许她在居所住40天,40天后必须离开[17](p.91)。因此她们必须另寻安全居所,而修道院通常是她们理想的安全所在。住在修道院不仅可以躲避财产觊觎者和求婚者,而且像进入修道院的贵族妻子一样,她们可以把这个安全住所当作度过余生的养老之地。
者。
3、寡妇
“寡妇”一词英文为widow,来自拉丁语vidua,意即“被剥夺”[11](p.25)。从词源即可理解,“寡妇”的意义不是私人的或表示感情的,而是社会性的;成为“寡妇”不仅意味着失去丈夫,同时也意味着被剥夺了法律代言人、经济手段和社会地位。在中世纪的西欧,男子失去配偶后仍然能够控制他的经济,维持他的法律地位和社会地位[11](p.26),仍然能够照原样生活。妇女就不同了,当她们面临“被剥夺”的境遇时,通常只能选择住进修道院。
首先,是为了摆脱家族亲属和领主对其财产的索求。在中世纪的西欧,寡妇阶段通常被认为是贵族妇女最有势力的时期,不仅因为这时她开始得到法律自治的机会,而且因为她可以拥有大量财产。她们拥有的财产主要是晨婚礼金(dos)和嫁妆(dowry)。晨婚礼金是新婚翌晨丈夫指定由妻子继承的财产。在某种程度上,她保留这份财产就是为了日后寡居时享用。妻子结婚次数越多,这笔财产的数量也越多[12](p.161)。嫁妆是结婚时娘家指定给新娘的财产。此外,妻子还可能多寡不等地获得一些遗产。总之,作为继承人,贵族寡妇会得到大量财产,包括耕地、房屋、储藏室、庄园、磨房等。中世纪很多教会著作和律法都涉及到寡妇的财产处置问题。如8世纪比德的《英国教会史》中记载,如妻子改嫁,则所继承的土地应归还丈夫家族。11世纪克努特法俗人之律第73,73a条规定:寡妇守寡不满一年改嫁,则从前夫所得财产及晨婚礼金被没收,土地及其他财产均由(前夫)最近的族人继承[13](pp.40~41)。然而,即使寡妇不改嫁,他人对其财产仍会产生觊觎之心,亲属或领主骗取寡妇财产的事件时有发生,他们最常用的计谋就是建议寡妇再婚。例如,12世纪时克莱蒙特的封臣埃夫拉尔的妻子成为寡妇之后,埃夫拉尔的继母就是采取建议她再婚的方式,企图占有她的财产[6](p.99)。但是如果寡妇捐赠财产进入修道院,便可以摆脱这些觊觎者。如果她们创立一所修道院并自任院长,那就不仅可以亲自管理继承来的财产,还能收到大量财产捐赠。
其次,是为了保证长子之外的孩子的继承权不受侵犯。丈夫逝世后可能留下一群孩子,其中可能有些尚未成年,甚至还有婴儿。长子无须寡妇操心,上一级领主自会对其实行监护;即使由母亲监护,最终控制权仍然掌握在上一级领主手中,婚姻权也由他行使或出售;所以寡妇很少操心长子的抚养问题。但是其他孩子必须由她抚养。如果寡妇再婚,后夫很可能侵占其财产,使其他孩子的继承权得不到保障。许多丈夫生前即对此表示担心,并且提前有所安排。例如1442年,吉伯特-雷尼爵士将其所有动产赠给妻子玛格丽特,但是规定“我死后,她必须宣誓贞洁,否则她只继承其中的1/3”[14](p.49)。他并不打算阻止妻子再婚,而是一心维护自己孩子的继承权不受侵犯。所以,寡妇进入修女院经常是为了保护长子之外其他孩子的继承权。
再次,是响应基督教对寡妇贞洁的宣传。在中世纪的西欧,贞洁的寡妇生活被认为是仅次于童贞的理想,是一种“第二童贞”。这种观念受到基督教会的大力宣传和赞扬,早期教父吉罗姆和安布罗斯等就极力推崇不受再婚诱惑的寡妇。基督教认为,贞洁的寡妇有特殊的祈祷力量,寡妇越贞洁越有人请她祈祷,而实现贞洁理想最好的方式就是进入修道院修行。教会就是利用这种精神控制方式,使自己最终成为贵族寡妇财产的受益者。例如墨洛温王朝时期,为逃脱国王为寡妇里科蒂德(Rictrude)安排的再婚计划,高卢主教旺帮助她进入修道院[15](p.43)。而且,贞洁的寡妇进入修道院也会为修道院带来更多的财产捐赠,无论是教会还是寡妇本人都能受益。因此,动员寡妇进入修道院也经常是教会聚敛财富的一种手段,在盎格鲁—撒克逊时期的英国、中世纪时期的意大利南部、中世纪晚期的佛罗伦萨和16世纪的西班牙,都可以为此找到例证[16](p.20)。
最后,有些贵族寡妇是为寻求一个安全的住所。在中世纪的西欧,某些法律规定了寡妇的住所问题。例如在苏塞克斯,当地法律允许寡妇在家中继续居住。而在普通法下,无论寡妇拥有多少土地财产,只允许她在居所住40天,40天后必须离开[17](p.91)。因此她们必须另寻安全居所,而修道院通常是她们理想的安全所在。住在修道院不仅可以躲避财产觊觎者和求婚者,而且像进入修道院的贵族妻子一样,她们可以把这个安全住所当作度过余生的养老之地。
最后,有些贵族寡妇是为寻求一个安全的住所。在中世纪的西欧,某些法律规定了寡妇的住所问题。例如在苏塞克斯,当地法律允许寡妇在家中继续居住。而在普通法下,无论寡妇拥有多少土地财产,只允许她在居所住40天,40天后必须离开[17](p.91)。因此她们必须另寻安全居所,而修道院通常是她们理想的安全所在。住在修道院不仅可以躲避财产觊觎者和求婚者,而且像进入修道院的贵族妻子一样,她们可以把这个安全住所当作度过余生的养老之地。
最后,有些贵族寡妇是为寻求一个安全的住所。在中世纪的西欧,某些法律规定了寡妇的住所问题。例如在苏塞克斯,当地法律允许寡妇在家中继续居住。而在普通法下,无论寡妇拥有多少土地财产,只允许她在居所住40天,40天后必须离开[17](p.91)。因此她们必须另寻安全居所,而修道院通常是她们理想的安全所在。住在修道院不仅可以躲避财产觊觎者和求婚者,而且像进入修道院的贵族妻子一样,她们可以把这个安全住所当作度过余生的养老之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