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打官司。
郑律师跟樊雪和吴波聊了二个多小时,对案情掌握后,说:“放心吧,这个案子我有信心帮你打赢的。”
不久后的一天上午,顺河区法院就魏铁柱诉樊雪归还上学费用案,正式开庭审理。
原告席上,坐着魏铁柱和他父亲,还有魏家聘请的律师。
吴波和樊雪坐在被告席上,樊雪的养母因为有病,没有到庭。
原被告方各自的亲友和同事,还有几位司法干部,新闻单位等人员在旁听席就坐。
上午九时许,法官宣布开庭。
原告律师在陈述中说:“七年前,原告与被告樊雪定了婚约,原告给了被告家2万元彩礼,被告家庭经济困难,考上财务中专后,因家贫无力就读,以资助她上学为条件,资助她读中专,条件除了支付2万元彩礼外,还要供被告上学直至毕业,等到被告到了婚龄,就与原告结婚。被告上学4年,原告一共资助她4万余元,加上2万元彩礼钱,一共6万元。但是,被告中专毕业,却没有履行原先承诺,以未到婚龄,或刚参加工作,压力太大等为借口,一再拖延不与原告结婚,现在又公然要求解除婚约……”
法官问:“原告有什么要求?”
魏铁柱拙嘴笨腮地说:“我……我想跟樊……樊雪结……结婚呀。”
原告律师说:“原告要求,被告履行七年前的约定,与被告结婚,如果不能履约,那就归还彩礼钱和上学资助的费用,两项的本金一共六万,加上多年来的利息,按蒙东当地私人抬钱的最低利率,一共30万元,一次性归还,被告现在居住的,位于后宫小区的一套90余平方米的房产,也要归还魏家……”
双方律师在法庭上展开辩论,唇枪舌剑。
被告方的郑律师称,“被告与原告的婚姻是父母包办的,双方没有感情基础,这种婚姻应予解除。”
原告律师称,“魏与樊的婚约,属于契约婚姻,当初双方定立这个婚约时,条件是公开明示的,原告并没欺诈行为,而且是双方签字同意的。契约精神是法制社会的本质和核心,应予尊重,所以,这个婚姻应视为合法有效,如果视为无效,就违背了法治精神的根本。因为法律精神的本源,就是全体公民从公平公正的角度出发,对于生活中可能出现的某些利益纷争,予以事先的约定。”
郑一秋律师:“这个婚约是双方家长签定的,双方都同意的,权利和义务也是事先写明的,并无欺诈,但是,这其中有致命的一点,就是被告方的当事人之一,樊雪当时才16岁,属于未成年人,是其养母代她决定并签字的,请法官先生考虑,女方当事人从小是被生母抛弃,人贩子把她转卖到养母家,女方当事人在樊家的卑微地位,从这个角度来考量,这个婚约产生的背景——”
旁听席上,人们一阵骚动,议论纷纷。
被告方律师接着发言:“我请求法官允许,让被告樊雪讲述从小在樊家的生活境遇——”
“反对!这与本案审判无关!”原告律师举手大声叫道。
法官略一思考:“反对无效,请被告方对自己从小在樊家的生活境遇和地位做一叙述,但要注意要简略。”
樊雪站起来,开始讲述自己的身世——
“我在五岁后,多次听邻居讲,自己是个私生女,听说我的生母是外地某剧团的演员,我生母生我时未婚,才十七岁,她生我后无力抚养,就是医院把我放在一纸箱中,放到医院院中一条长椅上,被人拣去,后来我在一岁时,被人贩子转卖给我养母家,因我养父母当时没生子女,我来到樊家,头二三年,养母对我挺好,后来养父母生了一对双胞胎,我的境遇就变差了,养母让我吃剩饭,代两个弟弟写作业,二个弟弟长到十几岁,曾多次偷家里的钱,被养母发现,弟弟赖我偷的,养母不由分说,就狠狠打我,我十多岁,就干家务活,洗衣,做饭,打猪草,上山背柴……”
樊雪说到这里,已经泪流满面,泣不成声。
法庭上下,静悄悄的,显然,旁听席上的人们都被樊雪的讲述打动了。
好多人都转而对被告方产生了深深的同情,大家开始在底下小声地议论,晞虚不已。
吴波也动容了。虽然原来他听樊雪说过,她是私生女,从小缺乏亲情呵护,但是,当时她没有说得这样详细,还是,今天是在大厅之下,法庭的公众场合,强化了这种悲情氛围,而且今天她叙述得这样凄婉,吴波联想到自己坎坷的身世,也禁不住流下辛酸的泪水。
樊雪稳定了一下情绪,接着讲述道:“……由于我从小要强,学习还不错,考上卫校财会专业,但养母不让我去读,后来,魏铁柱的母亲上门提亲,答应给我养母2万元彩礼钱,我养母贪图彩礼钱,让我嫁给魏铁柱,我不敢拒绝,因为拒绝,意味着以后生活境遇会更苦……我提出自己年龄还小,想上学读中专,魏家听说后提出,可以提供我四年上学的各种费用,条件是上完学就与魏铁柱结婚……各位法官大人,我与魏铁柱的婚姻就是这样产生的。”
樊雪说着,掩面而泣。
郑一秋律师:“根据我的当事人的叙述,我们可以看到,原告与被告的这个婚约明显带有封建包办性质,当初我的当事人还未成年,弱小的她,无力抗拒养母的意志,她是被迫的。婚姻法规定,婚姻最根本的要件,就是双方当事人有无感情,是否各自出于自己意愿的真实表达,所以,这个婚约应予解除。”
法官:“请问原告和被告双方,对事实方面,还有无异议?”
原告和原告律师都摇头,表示没有异议。
法官:“好,既然事实已经清楚,庭辩阶段结束,现在暂时休庭,进入庭外调解程序。”
经过庭外调解,双方达成协议:樊雪与魏铁柱的婚约,因为没有爱情基础,予以解除,樊雪返还彩礼和魏家资助她上学的费用,一共6万余元。樊雪现在居住的位于后宫小区的那套住房,也归还给了魏家。
和解后,在法庭外面,樊雪和吴波跟郑律师道别。
原被告双方来到中行营业部,吴波掏出一张信用卡,从中转出四万到樊雪的中行卡上,樊雪把吴波转给她的钱,加上了自己积蓄的钱,一共六万元,打到魏铁柱的卡上,双方交割完毕。
打官司。
郑律师跟樊雪和吴波聊了二个多小时,对案情掌握后,说:“放心吧,这个案子我有信心帮你打赢的。”
不久后的一天上午,顺河区法院就魏铁柱诉樊雪归还上学费用案,正式开庭审理。
原告席上,坐着魏铁柱和他父亲,还有魏家聘请的律师。
吴波和樊雪坐在被告席上,樊雪的养母因为有病,没有到庭。
原被告方各自的亲友和同事,还有几位司法干部,新闻单位等人员在旁听席就坐。
上午九时许,法官宣布开庭。
原告律师在陈述中说:“七年前,原告与被告樊雪定了婚约,原告给了被告家2万元彩礼,被告家庭经济困难,考上财务中专后,因家贫无力就读,以资助她上学为条件,资助她读中专,条件除了支付2万元彩礼外,还要供被告上学直至毕业,等到被告到了婚龄,就与原告结婚。被告上学4年,原告一共资助她4万余元,加上2万元彩礼钱,一共6万元。但是,被告中专毕业,却没有履行原先承诺,以未到婚龄,或刚参加工作,压力太大等为借口,一再拖延不与原告结婚,现在又公然要求解除婚约……”
法官问:“原告有什么要求?”
魏铁柱拙嘴笨腮地说:“我……我想跟樊……樊雪结……结婚呀。”
原告律师说:“原告要求,被告履行七年前的约定,与被告结婚,如果不能履约,那就归还彩礼钱和上学资助的费用,两项的本金一共六万,加上多年来的利息,按蒙东当地私人抬钱的最低利率,一共30万元,一次性归还,被告现在居住的,位于后宫小区的一套90余平方米的房产,也要归还魏家……”
双方律师在法庭上展开辩论,唇枪舌剑。
被告方的郑律师称,“被告与原告的婚姻是父母包办的,双方没有感情基础,这种婚姻应予解除。”
原告律师称,“魏与樊的婚约,属于契约婚姻,当初双方定立这个婚约时,条件是公开明示的,原告并没欺诈行为,而且是双方签字同意的。契约精神是法制社会的本质和核心,应予尊重,所以,这个婚姻应视为合法有效,如果视为无效,就违背了法治精神的根本。因为法律精神的本源,就是全体公民从公平公正的角度出发,对于生活中可能出现的某些利益纷争,予以事先的约定。”
郑一秋律师:“这个婚约是双方家长签定的,双方都同意的,权利和义务也是事先写明的,并无欺诈,但是,这其中有致命的一点,就是被告方的当事人之一,樊雪当时才16岁,属于未成年人,是其养母代她决定并签字的,请法官先生考虑,女方当事人从小是被生母抛弃,人贩子把她转卖到养母家,女方当事人在樊家的卑微地位,从这个角度来考量,这个婚约产生的背景——”
旁听席上,人们一阵骚动,议论纷纷。
被告方律师接着发言:“我请求法官允许,让被告樊雪讲述从小在樊家的生活境遇——”
“反对!这与本案审判无关!”原告律师举手大声叫道。
法官略一思考:“反对无效,请被告方对自己从小在樊家的生活境遇和地位做一叙述,但要注意要简略。”
樊雪站起来,开始讲述自己的身世——
“我在五岁后,多次听邻居讲,自己是个私生女,听说我的生母是外地某剧团的演员,我生母生我时未婚,才十七岁,她生我后无力抚养,就是医院把我放在一纸箱中,放到医院院中一条长椅上,被人拣去,后来我在一岁时,被人贩子转卖给我养母家,因我养父母当时没生子女,我来到樊家,头二三年,养母对我挺好,后来养父母生了一对双胞胎,我的境遇就变差了,养母让我吃剩饭,代两个弟弟写作业,二个弟弟长到十几岁,曾多次偷家里的钱,被养母发现,弟弟赖我偷的,养母不由分说,就狠狠打我,我十多岁,就干家务活,洗衣,做饭,打猪草,上山背柴……”
樊雪说到这里,已经泪流满面,泣不成声。
法庭上下,静悄悄的,显然,旁听席上的人们都被樊雪的讲述打动了。
好多人都转而对被告方产生了深深的同情,大家开始在底下小声地议论,晞虚不已。
吴波也动容了。虽然原来他听樊雪说过,她是私生女,从小缺乏亲情呵护,但是,当时她没有说得这样详细,还是,今天是在大厅之下,法庭的公众场合,强化了这种悲情氛围,而且今天她叙述得这样凄婉,吴波联想到自己坎坷的身世,也禁不住流下辛酸的泪水。
樊雪稳定了一下情绪,接着讲述道:“……由于我从小要强,学习还不错,考上卫校财会专业,但养母不让我去读,后来,魏铁柱的母亲上门提亲,答应给我养母2万元彩礼钱,我养母贪图彩礼钱,让我嫁给魏铁柱,我不敢拒绝,因为拒绝,意味着以后生活境遇会更苦……我提出自己年龄还小,想上学读中专,魏家听说后提出,可以提供我四年上学的各种费用,条件是上完学就与魏铁柱结婚……各位法官大人,我与魏铁柱的婚姻就是这样产生的。”
樊雪说着,掩面而泣。
郑一秋律师:“根据我的当事人的叙述,我们可以看到,原告与被告的这个婚约明显带有封建包办性质,当初我的当事人还未成年,弱小的她,无力抗拒养母的意志,她是被迫的。婚姻法规定,婚姻最根本的要件,就是双方当事人有无感情,是否各自出于自己意愿的真实表达,所以,这个婚约应予解除。”
法官:“请问原告和被告双方,对事实方面,还有无异议?”
原告和原告律师都摇头,表示没有异议。
法官:“好,既然事实已经清楚,庭辩阶段结束,现在暂时休庭,进入庭外调解程序。”
经过庭外调解,双方达成协议:樊雪与魏铁柱的婚约,因为没有爱情基础,予以解除,樊雪返还彩礼和魏家资助她上学的费用,一共6万余元。樊雪现在居住的位于后宫小区的那套住房,也归还给了魏家。
和解后,在法庭外面,樊雪和吴波跟郑律师道别。
原被告双方来到中行营业部,吴波掏出一张信用卡,从中转出四万到樊雪的中行卡上,樊雪把吴波转给她的钱,加上了自己积蓄的钱,一共六万元,打到魏铁柱的卡上,双方交割完毕。